一、欧盟
1、欧盟于2008年12月15日发布了《关于将杀虫脲不列入理事会指令91/414/EEC附录I,并撤销对含该物质植物保护产品许可的委员会决议草案》。该决议草案规定了,杀虫脲将不被列入欧盟许可清单,成员国必须撤销对含该物质植物保护产品的许可。该决议仅涉及该物质的投放市场,不影响欧盟或成员国已规定的最大残留限量。(G/TBT/N/EEC/236)
2、欧盟于2008年12月16日发布了《欧盟委员会执行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非定向家用电灯生态设计要求的指令 2005/32/EC的法规草案》。该法规法规草案对非定向家用电灯规定了最低能源性能要求。根据框架指令2005/32/EC,不符合最低要求的产品不允许在欧盟销售。(G/TBT/N/EEC/237)
3、欧盟于2008年12月24日发布了《为适应技术进步,对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指令2002/95/EC附录关于铅作为光纤通信系统用RIG法拉第旋转器中杂质豁免的规定做出修正的委员会决议草案》。该决议草案旨在对指令2002/95/EC附录中第22项豁免“铅作为光纤通信系统用RIG(稀土榴石)法拉第旋转器中杂质”进行审议。经过必要的技术和科学评估,欧委会认为符合指令2002/95/EC最大浓度值规定的RIG法拉第旋转器目前能够获得,该豁免应当进行审议。但是,生产商必须具有足够的时间来替换符合指令2002/95/EC的原材料或零部件,因此该豁免将维持到2009年12月31日。(G/TBT/N/EEC/238)
4、欧盟于2008年12月24日发布了《为适应技术进步,对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指令2002/95/EC附录关于铅、镉、汞的豁免做出修正的委员会决议草案》。经过必要的技术和科学评估,欧委会进一步提出了6项豁免建议。(G/TBT/N/EEC/239)
5、欧盟于2008年12月24日发布了一项通报,将修正以下6项指令和1项欧委会决议:
l 《修正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指令98/8/EC以将丁苯吗啉列入该指令附录I的活性物质的委员会指令草案》
l 《修正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指令98/8/EC以将硫酰氟列入该指令附录I的活性物质的委员会指令草案》
l 《修正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指令98/8/EC以将硼酸列入该指令附录I的活性物质的委员会指令草案》
l 《修正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指令98/8/EC以将氧化硼列入该指令附录I的活性物质的委员会指令草案》
l 《修正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指令98/8/EC以将四硼酸二钠列入该指令附录I的活性物质的委员会指令草案》
l 《修正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指令98/8/EC以将四水八硼酸二钠列入该指令附录I的活性物质的委员会指令草案》
l 《关于将某些物质不列入有关生物灭杀产品投放市场的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指令98/8/EC附录I、附录IA或附录IB的委员会决议草案》
上述6项指令将把丁苯吗啉、硫酰氟、硼酸、氧化硼、四硼酸二钠和四水八硼酸二钠列入欧盟许可清单,允许其用于生物灭杀产品。
上述决议中所涉及的物质,行业最初通报了愿意提交信息进行风险和功效评估的意愿,以作为它们继续销售的基础。但是,直至信息提交截止期仍未收到相关的档案文件。因此,这些物质将不根据指令98/8/EC第16条第(2)项规定的10年审议程序进行审查,因而需要由委员会决议来将它们排除出生物灭杀产品市场,过渡期为12个月。(G/TBT/N/EEC/240)
6、欧盟于2008年12月24日发布了《对关于食品用香料登记册的委员会决议1999/217/EC做出修正的委员会决议草案》。对登记册进行的修正主要出于以下原因:
• 需要数据进行安全评估的148种物质没有将相关信息提交给欧委会,或欧委会没有收到愿意提交信息的通知,因此这148种物质无法证明其安全性,必须从登记册中删除。
•香料物质开发和生产有关的知识产权的保护期为最高5年。登记册中B部分中的4种物质的保护期已经届满,因此它们将被并入A部分。(G/SPS/N/EEC/338)
7、欧盟于2008年12月24日发布了《修正决议2008/798/EC的2008年12月9日委员会决议2008/921/EC》。该决议把针对我国的进口禁止扩大到含大豆和大豆制品的婴幼儿食品,对于来自我国的含大豆和大豆制品的食品和饲料以及碳酸氢铵添加剂实行100%检测。(G/SPS/N/EEC/339)
二、巴西
1、巴西卫生监督局(ANVISA)于2008年12月8日向WTO通报了2008年11月13日第60号决议草案《运动员食品》。该技术法规适用于那些为运动员满足其额外的营养需求以提高其竞技水平而专门配置的食品。从该法规公布之日起,企业有180天的过渡期来调整其产品。该技术法规基于世界卫生组织的国际标准和其他国家的相关规定。(G/TBT/N/BRA/315;G/SPS/N/BRA/503)
2、巴西卫生监督局(ANVISA)于2008年12月3日发布了《关于戊唑醇的决议草案》。该决议草案修正了2003年8月29日第165号决议,允许在以下作物种植中使用戊唑醇:
*棉花种子(MRL: 0.1 mg/kg,安全期30天);
*茄子(MRL: 0.1 mg/kg,安全期7天);
*甜椒(MRL:0.1 mg/kg,安全期7天)。(G/SPS/N/BRA/501)
3、巴西卫生监督局(ANVISA)于2008年12月3日发布了《关于蛋标签的决议草案》。该技术法规草案规定了处理蛋的仓库的标签要求。这些产品的标签必须含有储存和食用的特殊说明,从而使消费者了解这些过程。(G/SPS/N/BRA/502)
4、巴西卫生监督局(ANVISA)于2008年12月3日发布了《关于异噁草酮的决议草案》。该决议草案修正了2003年8月29日第165号决议,允许在瓜类产品种植中使用异噁草酮(事先紧急施用),MRL: 0.05 mg/kg,安全期未确定。(G/SPS/N/BRA/504)
5、巴西卫生监督局(ANVISA)于2008年12月3日发布了《关于唑草酮的决议草案》。该决议草案修正了2003年8月29日第165号决议,允许在瓜类产品种植中使用唑草酮(事先紧急施用),MRL: 0.05 mg/kg,安全期未确定。(G/SPS/N/BRA/505)
6、巴西卫生监督局(ANVISA)于2008年12月3日发布了《关于赤霉酸的决议草案》。该决议草案修正了2003年8月29日第165号决议,允许在以下作物种植中使用赤霉酸:莴苣(叶部施用)、咖啡(叶部施用)、大麦(叶部、种子和土壤施用)、豆类(叶部施用)、小麦(叶部、种子和土壤施用)和甘蔗(土壤施用)。(G/SPS/N/BRA/506)
7、巴西卫生监督局(ANVISA)于2008年12月3日发布了《关于吲哚丁酸的决议草案》。该决议草案修正了2003年8月29日第165号决议,允许在以下作物种植中使用吲哚丁酸:莴苣(叶部施用)、咖啡(叶部施用)、大麦(叶部、种子和土壤施用)、豆类(叶部施用)、小麦(叶部、种子和土壤施用)和甘蔗(叶部和土壤施用)。(G/SPS/N/BRA/507)
8、巴西卫生监督局(ANVISA)于2008年12月3日发布了《关于激动素的决议草案》。该决议草案修正了2003年8月29日第165号决议,允许在以下作物种植中使用激动素:莴苣(叶部施用)、咖啡(叶部施用)、大麦(叶部、种子和土壤施用)、小麦(叶部、种子和土壤施用)和甘蔗(叶部和土壤施用)。(G/SPS/N/BRA/508)
9、巴西卫生监督局(ANVISA)于2008年12月3日发布了《关于唑菌胺酯的决议草案》。该决议草案修正了2003年8月29日第165号决议,允许在豆类种植中使用唑菌胺酯(叶部施用),MRL: 0.1mg/kg,安全期未确定。(G/SPS/N/BRA/509)
三、阿根廷
1、阿根廷国家食品委员会于2008年10月1日发布了《修正阿根廷食品法典第XII章第985条和第988条有关矿泉水的规定的决议草案》。在第985条中引入了锑、镍、可融解臭氧、溴酸盐和三溴甲烷等成分的浓度限值,并更新了砷、镉、铅和酶的最大限量。第988条做出如下修正:“(m)氟化物浓度超过1.5毫克/升的矿泉水必须在显著位置以清晰可见的方式标注警示语‘不适合婴儿或7岁以下儿童饮用’。”(G/TBT/N/ARG/236)
2、阿根廷国家食品委员会于2008年10月1日发布了《修正阿根廷食品法典第XIX章“蛋白餐、浓缩物、分离物和衍生物”有关大豆基本成分和脱水大豆基本成分的规定的决议草案》。该决议草案在阿根廷食品法典第XIX章中引入了第1411 bis条,规定了许可用途中大豆基本成分和脱水大豆基本成分的规范。(G/TBT/N/ARG/237)
3、阿根廷国家食品委员会于2008年10月1日发布了《修正阿根廷食品法典第XII章关于软饮料的决议草案》。该决议草案修正了阿根廷食品法典第XII章第996条、第999条、第1005条、第1006条和第1009条,并引入了第1006 bis条和第1006 tris条,修订了软饮料的分类。(G/TBT/N/ARG/238)
4、阿根廷国家食品委员会于2008年10月1日发布了《修正阿根廷食品法典第XVII章关于添加营养素的软饮料的决议草案》。该决议草案在阿根廷食品法典第XVII章中引入了第1368 bis条,规定了添加营养素的软饮料的要求,从而使添加维生素、矿物质和其他物质的行为标准化,并防止不加选择地添加基本营养素。(G/TBT/N/ARG/239)
5、阿根廷国家食品委员会于2008年10月1日发布了《修正阿根廷食品法典第XVI章“矫正剂和加工助剂”第1263条关于酶的决议草案》。该决议草案在阿根廷食品法典第XVI章第1263条中引入了题为“来自微生物的磷脂酶C 用于油类行业”的(f)段,规定了第1368 bis条,规定了允许用于食品工业的酶和酵素。(G/TBT/N/ARG/240)
6、阿根廷防止药物上瘾和毒品交易活动秘书处于2008年10月21日发布了通报“活性药物成分(API)-国家化学前体登记册的登记”,规定了麦角酸、黑麦角、麻黄硷、光学异构体及其盐、伪麻黄碱、麦角新碱等活性药物成分(API)的经营者必须在国家化学前体登记册(RENPRE)中进行登记。要获得RENPRE登记证书,经营者必须提交ANMAT第5260/08号决议中所指的许可证和证书。(G/TBT/N/ARG/242)
7、阿根廷国家药品、食品和医疗技术管理局于2008年10月21日发布了通报“活性药物成分(API)-许可和控制”。该文件规定了关于化学合成活性药物成分生产、进出口、销售和处置以及参与此类活动的自然人和法人的许可和控制措施。(G/TBT/N/ARG/243)
G/TBT/N/ARG/244尚未提供英文版,待下月补充。
四、南非
1、南非贸易和工业部于2008年12月17日发布了《N1类机动车强制性规范的提议修正案》。该提议的规范涉及N1类机动车的要求,这些要求适用于此前未在南非注册或发放牌照的N1类机动车,或使用新车架或底座与早先设计机动车旧部件组装的机动车。(G/TBT/N/ZAF/91)
2、南非贸易和工业部于2008年12月17日发布了《M1类机动车强制性规范的提议修正案》。该提议的规范涉及M1类机动车的要求,这些要求适用于此前未在南非注册或发放牌照的M1类机动车,或使用新车架或底座与早先设计机动车旧部件组装的机动车。(G/TBT/N/ZAF/92)
五、韩国
1、韩国食品药品管理局于2008年12月16日发布通报《草药中苯并芘的规格和检验方法提案》,该提案规定苯并芘在2种草药中(生地黄和熟地黄)的最大容许量为5µg/kg。(G/TBT/N/KOR/197)
2、韩国卫生、食物与家庭事务部于2008年12月17日发布通报《儿童膳食生命安全管理特别法案实施法令草案和儿童膳食生命安全管理特别法案实施细则草案》。该两项草案规定:1)在学校周围200米内指定并管理“儿童食品安全保护区”(绿色食品区);2)禁止学校的自动售货机和小卖部销售可能导致儿童肥胖或营养失衡的高热量、低营养儿童偏好食品;3)禁止生产、进口和销售违反公共利益的诱导性好奇食品;4)高热量、低营养儿童偏好食品,应说明其营养物质;4)下午5点至9点限制播出高热量、低营养儿童偏好食品的电视广告;5)提出了营养物质均衡的优质食品绿色标签制度。(G/TBT/N/KOR/198)
3、韩国食品药品管理局于2008年12月24日发布通报《草药中毒枝菌素规范和测试方法修正提案》。该提案在《草药中的毒枝菌素规范和测试方法》的适用范围中增加了栝楼种子、龟苓膏等十种中草药,从而使须经测试的草药数量从9种增加到19种。(G/TBT/N/KOR/199)
4、韩国农林渔业食品部和国家渔业产品质量检验局于2008年11月24日联合发布通报《进出口指定水生动物检疫方法和程序的通知》。通知主要内容如下:1)拟进/出口规定检疫项目的人员或携带规定检疫项目入境的旅客要接受NFIS的检疫;2)进口项目必须符合检疫实施法规定的标准;3)出口国中央或地方政府机构或有代理权协会签发的证书可被接受为水生动物健康(检疫)证书,这类证书必须含OIE标准证书包括的内容细节,如产品学名、野生/人工饲养鱼苗、捕捞区及水产养殖企业名称;4)未通过检疫的产品要予退回或就地销毁。(G/SPS/N/KOR/301)
5、韩国农林渔业食品部和国家渔业产品质量检验局(NFIS)于2008年11月24日联合发布通报《除主要检疫服务办公室外指定检疫服务场所的通知》。通知主要内容如下:1)为防止水生动物疫病,检疫服务必须在NFIS指定的检疫场所进行;2)指定检疫管理人员在指定场所对检疫项目进行控制;3)检疫期间,检疫物品必须限制在检疫场所内,不得移动或转移。为保持卫生,每年必须对检疫工作进行一次以上的检验。(G/SPS/N/KOR/302)
6、韩国农林渔业食品部和国家渔业产品质量检验局(NFIS)于2008年11月24日联合发布通报《出口国派遣水生动物检疫的详细程序通知》。通知主要内容如下:1),如果出口国在产品进口到韩国前提出派遣检疫服务的要求,则外派检疫官可以在该国进行检疫。所需费用由申请国支付;2)通过外派检疫服务的产品必须在7天内进口,检疫产品要处于检疫官的监督下;3)除有特别标志外,已通过外派检疫服务的指定产品可免除细检。(G/SPS/N/KOR/303)
7、韩国农林渔业食品部于2008年11月25日发布通报《指定专业检疫研究所的通知》,通报其国家渔业开发研究所(NFRDI)被指定为专业检疫研究所。(G/SPS/N/KOR/304)
8、韩国农林渔业食品部于2008年11月26日发布通报《进口禁止项目处理指南的通知》,宣布禁止进口项目应在授权的处理公司进行处理。(G/SPS/N/KOR/305)
六、日本
1、日本农林水产省于2008年11月28日发布通报《咸肉质量标签标准修正案综述》。根据该通报,咸肉的质量标签标准将做以下修改:1)配料标签(肉和食品添加剂除外)应当以重量百分比递减的顺序标示;2)关于糖的配料标签,应当显示诸如“异构化糖浆”的特殊名称。(G/TBT/N/JPN/278)
2、日本农林水产省于2008年11月28日发布通报《香肠质量标签标准修正案综述》。根据该通报,香肠的质量标签标准将做以下修改:1)可以允许家禽肉作为基本的配料使用;2)关于未腌制的香肠,由于卫生条件的改善,不需要使用说明标签;3)为了与其它关于加工肉类制品的质量标签标准相一致,废除了要求特殊加工的肝肠和肝酱附有家畜内脏或者除肝脏之外其它可食用部分的配料标签。(G/TBT/N/JPN/279)
3、日本农林水产省于2008年11月28日发布通报《混合香肠质量标签标准修正案综述》。根据该通报,混合压制香肠质量标签标准将做以下修改:1)废除了要求特殊加工附有家畜内脏或者其它可食用部分的配料标签;2)关于糖的配料标签,应当显示诸如“异构化糖浆”的特殊名称。(G/TBT/N/JPN/280)
4、日本国土交通省于2008年12月1发布通报《部分修订道路车辆安全法规细则的公告》。根据该通报,日本将修订关于安全带固定点、安全带、摩托车制动器等相关法规,并且修订关于数字式发动机工作小时表的相关法规。该通报的拟批准和生效时间为2009年2月。(G/TBT/N/JPN/281)
5、日本农林水产省于2008年11月28日发布通报《混合模压火腿质量标签标准修正案综述》。根据该通报,混合模压火腿质量标签标中关于糖配料标签应当显示诸如“异构化糖浆”的特殊名称。(G/TBT/N/JPN/282)
6、日本农林水产省于2008年11月28日发布通报《火腿质量标签标准修正案综述》。根据该通报,火腿质量标签中的糖配料标签中应当显示诸如“异构化糖浆”的特殊名称。(G/TBT/N/JPN/283)
7、日本农林水产省于2008年11月28日发布通报《模压火腿的质量标签标准修正案综述》。根据该通报,模压火腿质量标签标准将做以下修改:1)配料标签(肉块、增稠剂和食品添加剂除外)应当以重量百分比递减的顺序标示;2)关于糖的配料标签,应当显示诸如“异构化糖浆”的特殊名称。(G/TBT/N/JPN/284)
8、日本厚生劳动省于2008年12月4日发布通报《部分修订生物制品的最低要求》。根据该通报,生物制品的最低要求中增加了一种最近批准的疫苗标准。该通报的拟批准和生效时间为2009年2月。(G/TBT/N/JPN/285)
9、日本厚生劳动省于2008年12月8日发布通报《部分修订生物制品的最低要求》。根据该通报,生物制品的最低要求中增加了疫苗和血液制品等标准的可互换方法。该通报的拟批准和生效时间为2009年3月。(G/TBT/N/JPN/286)
10、、日本厚生劳动省于2008年12月8日发布通报《修订民用给水设备的结构和材料标准,修订给水装置的技术标准》。根据该通报,日本将修订给水设备和装置中浸出的金属、化合物和其它物质的标准。该通报的拟生效时间为2009年4月。(G/TBT/N/JPN/287)
11、日本总务省消防厅于2008年12月15日发布通报《关于消防报警系统探测器和人工呼叫点技术规范的省颁法令修正案,关于传感器技术规范的省颁法令修正案,关于控制和指示装置技术规范的省颁法令修正案》。根据该通报,日本最近规定了探测器的标准。该通报的拟批准和生效时间为2009年3月1日。(G/TBT/N/JPN/288)
12、日本农林水产省于2008年12月22日发布通报《大米的可追溯系统,大米配料原产地信息系统(在考虑立法的过程中)》。农林水产省正在考虑就下列要求进行立法:
1)大米的可追溯系统:所有国内的大米经销商、生产大米制品的食品加工商,以及大米种植者应当保存交易记录,其中需要包括a) 产品名称、数量、日期、购买人/出售人的姓名;b) 确定购买产品和出售产品之间关联的必要信息。
2)大米配料原产地信息系统:在出售给最终消费者之前与其它国内经销商进行交易的,以及出售给消费者(包括零售商、餐厅、饭店等)的国内经销商,应当向其它国内经销商或消费者提供关于所涉及的产品大米配料原产地的信息。(G/TBT/N/JPN/289)
13、日本农林渔业部于2008年11月25日发布通报《修订食品卫生法项下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的标准和规范(修订杀虫剂及兽药残留标准)》,拟定了甘草酸(glycyrrhizic acid,GL)、沃尼妙林(Valnemulin)、氟啶虫酰胺(flonicamid)及双炔酰菌胺(mandipropamid)的最大残留限量。(G/SPS/N/JPN/219)
七、印度尼西亚
1、印度你西亚国家标准化署于2008年12月8日发布通报G/TBT/N/IND/8的补遗。这是一则关于强制性执行电气设备通用要求的印度尼西亚国家标准的通报,由于所通报的技术法规中提到国家标准的修订(SNI 04-0225-2000/Amd1-2006关于电气设备通用要求的印度尼西亚国家标准的修正案1),因此本法规已经修订为《能源和矿产资源部2007年第008号法规》。该标准的修正案包括第3部分(安全保护),以及第6部分(建筑物的电气设备 – 电气设备的选择和安装 – 绝缘、开关和控制)。(G/TBT/N/IDN/8/Add.1)
2、印度尼西亚国家标准化署于2008年12月8日发布了《G/TBT/N/IND/7“强制执行家庭及类似用途装置过流保护断路器印尼国家标准”的补遗》。由于技术法规(SNI 04-6507.1-2002/Amd1-2006第1次修订家庭及类似用途装置过流保护断路器印尼国家标准)所涉及的标准已被修订,因此该法规已被修订为《2007年能源及矿产资源部法规No. 009》 ,法规对相关标准中IEC标准采标情况也经过了修订。(G/TBT/N/IDN/7/Add.1)
3、印度尼西亚国家标准化署于2008年12月8日发布了《G/TBT/N/IND/11强制执行家庭及类似用途固定电气装置开关印尼国家标准的补遗-第1部分:一般要求》。由于该技术法规(SNI 04-6203.1-2006家庭及类似用途固定电气装置开关-第1部分:一般要求)所涉及的标准已被修订,因此该法规已被修订为《2007年能源及矿产资源部法规No. 010。本法对相关国家标准中的IEC采标情况也做了修订。(G/TBT/N/IDN/11/Add.1)
4、印度尼西亚国家标准化署于2008年12月8日发布了《G/TBT/N/IND/12强制执行家庭及类似用途插头和插座印尼国家标准一般要求的补遗》。由于技术法规(SNI 04-3892.1-2006家庭及类似用途插头和插座一般要求)涉及的标准已被修订,因此该法规已被修订为《2007年能源及矿产资源部法规No. 012》。该法规还对相关国家标准中的IEC标准采标情况也做了被修订。(G/TBT/N/IDN/12/Add.1)
八、印度
1、印度能源部于2008年12月16日发布TBT通报《能源效率局法规2008(无霜冰箱标签显示的详细内容和方式)》,将制定出无霜冰箱能耗标准和规范。(G/TBT/N/IND/36)
2、印度能源部于2008年12月16日发布TBT通报《能源效率局法规2008(管形荧光灯标签显示的详细内容和方式)》,将制定出管形荧光灯能耗标准和规范。(G/TBT/N/IND/37)
九、加拿大
1、加拿大安大略省环境部于2008年12月24日发布TBT通报《法规提案通告:根据《1990年杀虫剂法案》,执行《2008年禁止在化妆品中使用杀虫剂的法案》的新的通用法规》。该法案修订了杀虫剂法案,禁止使用和销售可能用于化妆品用途的杀虫剂,包括了新型杀虫剂清单、禁止或限制的杀虫剂清单以及禁令豁免的适用范围,安大略全省范围的禁令将于2009年春季生效。(G/TBT/N/CAN/255)
2、加拿大卫生部于2008年11月28日发布了SPS通报《精加工产品进口指令》,修订精加工产品指令,以体现加拿大食品检验署(CFIA)与加拿大卫生部对屠宰牛撤销特殊风险材料 (SRM)的立法和政策要求。SRM指30个月或以上的牛头骨、脑、三叉神经、眼、扁桃腺、脊髓及背根结神经及任何年龄牛回肠。所有去除的SRM必须与人 类消费品或动物食品分开。清除牛体内SRM的要求不适用于产自疯牛病(BSE)风险忽略不计的国家。(G/SPS/N/CAN/357)
3、加拿大卫生部有害生物管理局(PMPA)于2008年12月3日发布了SPS通报《拟定最大残留限量:噻吩草胺(PMRL2008-35)》,规定了噻吩草胺在花生中的最大残留限量。(G/SPS/N/CAN/358)
4、加拿大卫生部有害生物管理局(PMPA)于2008年12月3日发布了SPS通报《拟定最大残留限量:噻吩草胺(PMRL2008-36)》,规定了噻吩草胺在脱水豆、脱水菜豆等20种农产品中的最大残留限量。(G/SPS/N/CAN/359)
5、加拿大卫生部有害生物管理局(PMPA)于2008年12月3日发布了SPS通报《拟定最大残留限量:氟啶胺(PMRL2008-37)》,规定了氟啶胺在土豆中的最大残留限量。(G/SPS/N/CAN/360)
6、加拿大卫生部有害生物管理局(PMPA)于2008年12月3日发布了SPS通报《拟定最大残留限量:吡虫啉(PMRL2008-38)》,规定了吡虫啉在桤叶唐棣中的最大残留限量。(G/SPS/N/CAN/361)
7、加拿大卫生部有害生物管理局(PMPA)于2008年12月3日发布了SPS通报《拟定最大残留限量:咪唑菌酮(PMRL2008-39)》,规定了咪唑菌酮在洋葱、新鲜生香葱叶等农产品中的最大残留限量。(G/SPS/N/CAN/362)
8、加拿大卫生部有害生物管理局(PMPA)于2008年12月3日发布了SPS通报《拟定最大残留限量:肟菌酯(PMRL2008-40)》,规定了肟菌酯在甜樱桃中的最大残留限量。(G/SPS/N/CAN/363)
9、加拿大卫生部有害生物管理局(PMPA)于2008年12月3日发布了SPS通报《拟定最大残留限量:烯禾啶(PMRL2008-41)》,规定了烯禾啶在羽扇豆中的最大残留限量。(G/SPS/N/CAN/364)
10、加拿大卫生部有害生物管理局(PMPA)于2008年12月3日发布了SPS通报《拟定最大残留限量:甲霜灵(PMRL2008-42)》,规定了甲霜灵在萝卜块根等农产品中的最大残留限量。(G/SPS/N/CAN/365)
11、加拿大卫生部有害生物管理局(PMPA)于2008年12月3日发布了SPS通报《拟定最大残留限量:灭蝇胺(PMRL2008-44)》,规定了灭蝇胺在刺菜蓟、食用大黄等农产品中的最大残留限量。(G/SPS/N/CAN/366)
12、加拿大卫生部有害生物管理局(PMPA)于2008年12月4日发布了SPS通报《拟定最大残留限量:吡喃草酮(PMRL2008-45)》,规定了吡喃草酮在菜籽油中的最大残留限量。(G/SPS/N/CAN/367)
13、加拿大卫生部有害生物管理局(PMPA)于2008年12月4日发布了SPS通报《拟定最大残留限量:吡虫啉(PMRL2008-46)》,规定了吡虫啉在甘薯块根、桃子、油桃以及人参块根中的最大残留限量。(G/SPS/N/CAN/368)
14、加拿大卫生部有害生物管理局(PMPA)于2008年12月4日发布了SPS通报《拟定最大残留限量:氟酮磺隆(PMRL2008-47)》,规定了氟酮磺隆在羊肝、牛肝、鸡蛋、牛乳、牛肉、羊肉等农产品中的最大残留限量。(G/SPS/N/CAN/369)
15、加拿大卫生部有害生物管理局(PMPA)于2008年12月4日发布了SPS通报《拟定最大残留限量:氰霜唑(PMRL2008-48)》,规定了氰霜唑在葫芦科蔬菜、佛手瓜等农产品中的最大残留限量。(G/SPS/N/CAN/370)
16、加拿大卫生部有害生物管理局(PMPA)于2008年12月4日发布了SPS通报《拟定最大残留限量:噻虫嗪(PMRL2008-49)》,规定了噻虫嗪在土豆及薯片中的最大残留限量。(G/SPS/N/CAN/371)
17、加拿大卫生部有害生物管理局(PMPA)于2008年12月4日发布了SPS通报《拟定最大残留限量:高三氟氯氰菊酯(PMRL2008-50)》,规定了高三氟氯氰菊酯在核果、甜樱桃等农产品中的最大残留限量。(G/SPS/N/CAN/372)
十、美国
1、美国于2008年12月8日发布通报补遗《联邦机动车辆安全标准:轮胎;修正》。该补遗修正了联邦机动车辆安全标准(FMVSS) No. 139,轻型车辆的新充气子午线轮胎,该标准规定了轮胎的尺寸、测试要求,以及标签要求,并且定义了某些类型的轻型车辆轮胎的轮胎额定负载。本修正涉及雪地防滑轮胎的定义和轮胎的标识要求,这些因疏忽而被删除了。该法规于2008年12月29日生效。(G/TBT/N/USA/15/Add.1)
2、美国于2008年12月8日发布通报补遗《联邦机动车辆安全标准:乘员碰撞保护;修正》。该文件修正联邦机动车辆安全标准(FMVSS) No. 208,乘员碰撞保护,关于指定安全气囊校正系统和低风险展开系统测试使用的程序的测试公差。该法规于2008年12月29日生效。(G/TBT/N/USA/301/Add.1)
3、美国于2008年12月8日发布通报补遗《医疗器械;助听器;技术数据修正案;确认生效日期》。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确认2008年6月2日的联邦纪事中发表的最终规则的生效日期为2008年10月15日。该最终规则修订了助听器标签,参考了用于确定助听器标签中包括的技术数据统一标准的最新版本。(G/TBT/N/USA/396/Add.1)
4、美国于2008年12月16日发布通报补遗《消费品能源节约计划:干衣机和室内空气调节器测试程序》。为了执行《能源政策与节约法案》(EPCA)新近的修正案,美国能源部(DOE)提议修订其住宅干衣机和室内空气调节器的测试程序,提供这些产品备用方式和关闭方式使用功率的测定。该补遗将把国际电工委员会(IEC)标准62301“家用电器 – 备用功率测定”(第1版2005-06)中的有关规定,以及阐明应用这些特定适合于测定干衣机和室内空气调节器中备用方式和关闭方式功率消耗规定的术语编入DOE的测试程序中。DOE将召开公众会议讨论,并且接收关于该补遗中提出问题的评议意见。(G/TBT/N/USA/305/Add.2)
5、美国于2008年12月16日发布通报《从模压木材制品中散发出的甲醛;法规制定提案通告》。美国环保署(EPA)正在对防止从模压木材制品中散发的甲醛造成的危险进行适当的调查。该补遗文件说明EPA在该调查中的最初步骤,并且征求涉及从模压木材制品中散发甲醛的评议意见、信息和数据。为了获得来自利益相关者的补充信息,该通报还通告EPA预定召开五次公众会议。(G/TBT/N/USA/432)
6、美国于2008年12月16日发布通报《食品标签法规的统一遵守日期,最终规则》。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 规定,2012年1月2日作为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之间发布的食品标签法规的统一遵守日期。(G/TBT/N/USA/433)
7、美国于2008年12月16日发布通报《燃料和燃料添加剂法规:汽油和柴油燃料测试方法》。美国环保署(EPA)正在提议,允许炼油厂和实验室使用更通用和经改良的燃料测试程序,这些程序来自于十二个美国材料实验协会(ASTM 国际)的分析标准。一旦这些测试方法的修订正式通过,其将取代EPA的机动车辆燃料法规中较早版本的测试方法。EPA同样还提议采取行动允许汽油中石蜡的可供选择的测试方法。(G/TBT/N/USA/434)
8、美国于2008年12月17日发布通报《关于呼吸器的质量保证要求》。美国卫生与公众服务部(HHS)提议更新在法规法典(CFR)第42编第84部分的,现行的关于由卫生与公众服务部(HHS)疾病预防控制中心(CDC)的国家职业安全与卫生管理局(NIOSH)批准的所有呼吸器制造的质量保证要求。拟议的新要求将要求呼吸器制造商遵守广泛采用的关于质量管理系统的自愿性协商一致标准,将更新特别针对由NIOSH批准的呼吸器制造质量保证的技术要求,并且将规定管理国家职业安全与卫生管理局有关质量保证监督活动的要求。(G/TBT/N/USA/435)
9、美国于2008年12月17日发布通报《某些儿童用品的第三方测试;关于评定遵守联邦法规法典第16编第1501部分的第三方合格评定机构认可要求的公告》。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CPSC)发布评定遵守联邦法规法典第16编第1501部分的第三方合格评定机构认可要求的公告。《消费品安全法案》(CPSA)在第14(a)(3)(B)(iii)项,按照由《2008年的消费品安全改进法案》(CPSIA)追加的第102(a)(2)项(公共法律110-314),指示CPSC公布这项关于测试儿童用品是否遵守在联邦法规法典(CFR)第16编第1501部分的该委员会法规,确定打算供三岁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和其它用品是否由于小部件,存在窒息、吸入或摄取危险的,第三方合格评定机构认可要求的公告。要求属于这些法规的产品的制造商(包括进口商)或私营标签商将产品交由经认可进行测试的实验室测试,并且必须基于该测试发给符合可适用的法规的证明。该法规于2008年11月17日生效。(G/TBT/N/USA/436)
10、美国于2008年12月17日发布通报《修订第22编第17部分第11章,甲壳类动物的标签和标记》。密西西比州提出将少于六十四液体盎司的新鲜带壳牡蛎产品包装上的标签从十四天的“最迟销售日期”要求,修改成后面跟随产品到达其保存期限的合理日期的“最迟销售日期‘或’最佳食用日期”的ISSC要求。(G/TBT/N/USA/437)
11、美国于2008年12月18日发布通报《封闭循环式救生呼吸器核准检验及标准》。该通报提出美国卫生与公众服务部(HHS)疾病控制预防中心(CDC)和国家职业安全与健康管理局(NIOSH)将检验并核准在逃脱危及生命和健康的情况下使用的封闭循环式救生呼吸器的最新要求,包括矿山安全及健康管理局(MSHA)要求在矿井下使用的呼吸器。根据联邦法规法典(CFR)第42编第84部分-呼吸防护装置的核准,NIOSH和MSHA共同检查和核准此类矿山应急救援用呼吸器。NIOSH还核准在其它给工人提供救生设备的工作环境中使用的呼吸器,如美国海岸警卫队的舰船。法规提案仅取代联邦法规法典(CFR)第42编第84部分第H项中适用于封闭循环式救生呼吸器(CCERs)的技术要求,封闭循环式救生呼吸器是目前H项中包括的救生呼吸器种类之一。联邦法规法典(CFR)第42编第84部分的所有其它适用要求保持不变。最新要求的目的是使NIOSH和MSHA能够更有效地确保封闭循环式救生呼吸器的性能、可靠性和安全。(G/TBT/N/USA/438)
12、美国于2008年11月11日发布通报《Thiencarbazone-methyl; 杀虫剂残留限量》。该法规规定以下作物内/表Thiencarbazone-methyl的残留限量:田生玉米草料:0.04 ppm; 田生玉米谷粒:0.01 ppm; 田生玉米秣草:0.02 ppm; 爆米花玉米粒:0.01 ppm; 爆米花玉米秣草: 0.01 ppm; 甜玉米草料:0.05 ppm; 带穗轴去皮甜玉米:0.01 ppm; 甜玉米秣草: 0.05 ppm; 小麦草料:0.10 ppm; 小麦谷粒:0.01 ppm; 小麦干草:0.01 ppm; 小麦杆:0.01 ppm。
Thiencarbazone-methyl及按亲本化合物计算的代谢物BYH 18636-MMT的混合残留限量:牛肉:0.02 ppm; 牛肉副产品:0.02 ppm; 山羊肉:0.02 ppm; 山羊肉副产品: 0.02 ppm; 马肉:0.02 ppm; 马肉副产品:0.02 ppm; 乳:0.02 ppm; 绵羊肉:0.02 ppm; 绵羊肉副产品:0.02 ppm; Thiencarbazone-methyl及按亲本化合物计算的代谢物BYH 18636-MMT-glucoside的间接或无意混合残留限量:大豆草料:0.04 ppm;大豆干草:0.15 ppm.
该法规于2008年10月15日生效。(G/SPS/N/USA/1790/Add.1)
13、美国于2008年11月11日发布通报《最终法规;2002年公共健康安全和生物恐怖应对与反应法第III部分307节:进口食品预告通知(文档号:FDA-2002-N-233)(原文案号2002N-0278)》。
2008年11月7日,美国食品药物管理局(FDA)在联邦记事上公布了一项执行2002年公共健康安全和生物恐怖应对与反应法(反恐法)项第307节的最终法规:进口食品货物预告通知。与临时最终法规相比, 该最终法规要求向FDA提交出口或用于出口美国的食品包括动物饲料的事先通知。最终法规要求通过美国海关或边防总署(CBP)自动商务系统自动报关行接口(ABI/ACS)或FDA预告通知系统接口(PNSI)向FDA提交电子版预告通知。最终法规保留临时最终法规的时限:必须提交相关信息并电子确认,并由FDA当前完成审核:在食品抵港前不超过8小时(水运;不超过4小时(空运或铁路)及不超过2小时(公路)。最终法规分别准许用PNSI通告预期抵港前的15日内,用ABI/ACS通告预期抵港日前的30天内提交事先通知,而非临时最终法规规定的5天内。如进口或为进口提供的食品无适当的事先通知,将拒绝通关,货物一经拒绝,则必须扣留。(G/SPS/N/USA/690/Add.8)
14、美国于2008年11月17日发布通报《进口、州际间流动及向自然界释放某些基因工程生物;勘误(APHIS–2008–0023)》。美国农业部动植物健康局(APHIS)修改拟订法规中的一个错误,修订有关进口、州际间流动及向自然界释放某些基因工程生物。该拟定法规公布于2008年10月9日联邦纪事。APHIS将拟定法规的第60037页第一栏,标题:“D行政令12988”中“本规定不替代任何州或地区法律或法规”改为“所有州和地方法律或法规同本规定不符的将以本规定为先”。(G/SPS/N/USA/1877/Corr.1)
15、美国于2008年11月18日发布通报《阿维菌素(Avermectin); 紧急免除杀虫剂残留限量》。该法规规定利马豆种内/表杀虫剂阿维菌素B1(Avermectin)及其delta-8,9-异构体的限时混合残留限量为0.005 ppm。该限时残留限量期满及撤消日期为2010年12月31日。
该法规生效日期为2008年11月12日。(G/SPS/N/USA/1886)
16、美国于2008年11月18日发布通报《MCPB; 杀虫剂残留限量》。该法规规定胡椒薄荷头和荷兰薄荷头内/表游离及共轭MCPB与MCPA的混合残留限量为0.20 ppm。
该法规生效日期为2008年11月12日。(G/SPS/N/USA/1887)
17、美国于2008年11月24日发布通报《种菌唑(Ipconazole); 杀虫剂残留限量》。该法规从种植前种子的处理中,规定以下作物内/表种菌唑(Ipconazole) (2-[(4-chlorophenyl)methyl] -5-(1-methy-lethyl)-1-(1H-1,2,4-triazole-1- ylmethyl) cyclopentanol)的残留限量:棉花、花生、大豆、豌豆和豆,干燥去壳,除去大豆(亚组6C);粮谷(15组),去除水稻,以及粮谷(16组)草料、秣草、草杆,除去水稻:0.01 ppm。
该法规于2008年11月19日生效。(G/SPS/N/USA/1589/Add.1)
18、美国于2008年11月24日发布通报《氟醚唑(Tetraconazole),杀虫剂残留限量》。该法规规定葡萄内/表氟醚唑(Tetraconazole)残留限量,于2008年11月14日生效。(G/SPS/N/USA/1757/Add.1)
19、美国于2008年11月27日发布通报《最终法规:多氧霉素D锌盐(Polyoxin D Zinc Salt);免除残留限量要求》。该法规规定,当多氧霉素D锌盐(Polyoxin D Zinc Salt) (zinc 5-[[2-amino-5-o-(aminocarbonyl)-2-deoxy-L-xylonoyl]amino]-1-(5-Carboxy -3,4-dihydro-2,4-dioxo-1(2H)-pyrimidinyl)-1,5-dideoxy-[beta]-D- allofuranuronatein)作为生物化学杀虫剂控制和抑制真菌疫病时,免除其在以下作物内/表的残留限量要求:杏仁、葫芦类蔬菜、果类蔬菜、人参、葡萄、开心果、梨果、马铃薯、草莓。
该法规生效日期为2008年11月19日。(G/SPS/N/USA/188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