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美国
(一)《关于甜樱桃等级的美国标准》(United States Standards for Grades of Sweet Cherries)(G/TBT/N/USA/252)
农产品销售局(AMS)拟修订甜樱桃标准,将标准的行列尺寸包括在该标准内。
(二)《在食品的生产、加工和处理中的辐照》(Irradiation in the Production, Processing and Handling of Food)(G/TBT/N/USA/254)
食品药品管理局(FDA)拟修订辐照食品(包括膳食增补剂)的标签法规规定只有那些因辐照引起配料或使用条件发生变化的食品必须标示辐照标识和术语“辐照”或派生词,并应结合明确的语言说明食品本身或其使用条件的变化。食品配料的变化是指食品由辐照引起的感观、营养或功能性质方面的变化,这些变化必须通过加贴适当的标签使消费者在购买时能够作出识别。
(三)《植物结合杀虫剂;对现行的生产法规可能的修订》(Plant-Incorporated Protectants; Potential Revisions to Current Production Regulations)(G/TBT/N/USA/256)
美国环保署(EPA)拟修订现行杀虫剂企业和生产法规以及其他有关的法规,并向公众征求意见,从而满足植物结合杀虫剂(PIPs)生产商的需求。PIPs是指在活植物或其制品体内生产并用于此类产品的杀虫物质以及生产此类杀虫物质所必需的基因材料,它还包括植物或其制品所含有的任何一种惰性成分。
(四)《杀虫剂;用杀虫剂处理的食品包装物》(Pesticides; Food Packaging Treated with a Pesticide)(G/TBT/N/USA/257)
该规则规定,用杀虫剂处理的食品包装物(例如,纸和纸板、涂料、粘合剂,以及聚合物)不再作为《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第408项的杀虫剂化学制品残留物。因此,具有或含有此类成分的食品将由食品药品管理局根据《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的第409项作为食品添加剂进行管理。
(五)《根据《联邦杀虫剂、杀菌剂、灭鼠剂法案》,免除某些源自植物病毒外壳蛋白质基因的植物结合防护剂(PVCP-PIPs);补充提案》(Exemption Under the Federal Insecticide, Fungicide, and Rodenticide Act for Certain Plant-Incorporated Protectants Derived From Plant Viral Coat Protein Gene(s) (PVCP-PIPs); Supplemental Proposal)(G/TBT/N/USA/262)
环保署(EPA)拟规定,当源自植物病毒外壳蛋白质基因的植物结合防护剂(PVCP-PIPs)符合特定准则时,将免除《联邦杀虫剂、杀菌剂、灭鼠剂法案》(FIFRA)的要求。
(六)《通知 乐果(Dimethoate);修改和完成再注册合格决定;可提供通知》(Notice. Dimethoate; Modification and Closure of Re-registration Eligibility Decision; Notice of Availability)(G/SPS/N/USA/1512)
环保署(EPA)拟修改因2006年乐果杀虫剂再注册合格决定(RED)结果而实施的某些风险缓解措施,且就这些修改启动公众评议期。
(七)《批准用于加工肉及家禽产品的物质;宣布生效日期;最终法规,宣布生效日期》(Substances Approved for Use in the Preparation of Meat and Poultry Products; Announcement of Effective Date; Final rule, announcement of effective date)(G/SPS/N/USA/1515)
该法规修改了食品药品管理局(FDA)有关食品添加剂及色素的规定,准许FDA与美农业部(USDA)食品安全检验局(FSIS)对申请进行高效的联合审核,以批准在肉或家禽产品内/表使用一种食品成分或辐射源。该法规于2007年3月26日生效。
(八)《最终法规 苯磺隆(Tribenuron Methyl);杀虫剂残留限量》(Final rule. Tribenuron Methyl; Pesticide Tolerance)(G/SPS/N/USA/1516)
该法规对以下农作物内/表苯磺隆(Tribenuron Methyl)的残留规定了如下限量:大田玉米草料:0.05 ppm; 大田玉米谷粒:0.05 ppm; 大田玉米秣草:0.05 ppm; 稻谷粒:0.05 ppm; 稻杆:0.05 ppm; 高粱谷草料:0.05 ppm; 高粱谷粒:0.05 ppm; 高粱谷秣草:0.05 ppm;大豆种子:0.05 ppm,及葵花种子:0.05 ppm。该法规于2007年3月14日生效。
(九)《最终法规 氯吡嘧磺隆(Halosulfuron Methyl);杀虫剂残留限量》(Final rule. Halosulfuron-methyl; Pesticide Tolerance)(G/SPS/N/USA/1519)
该法规对以下作物内/表的氯吡嘧磺隆(Halosulfuron Methyl)及其代谢物规定了如下残留限量:紫花苜蓿草料:1.0 ppm;紫花苜蓿干草:2.0 ppm。该法规于2007年2月28日生效。
(十)《食品标签法规统一执行日期》(Uniform Compliance Date for Food Labelling Regulations)(G/SPS/N/USA/1521)
食品安全检验署(FSIS)拟规定2007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12日期间发布的新食品标签法规的统一执行日期为2010年1月1日,以最大限度地减小因标签更换带来的经济影响。
二、巴西
(一)《非电力燃气热水器能效要求和合格评定程序的部颁法案草案》(G/TBT/N/BRA/240)
该草案规定了非电力热水器的最低能效标准。
(二)《有关嘧菌酯(azoxystrobin)的决议草案》(G/SPS/N/BRA/302)
该草案修正了2003年8月29日第165号决议,将嘧菌酯(叶用)用于大麦种植的最大残留限量由0.01 mg/kg修改为0.05 mg/kg。
(三)《有关唑草酮(carfentrazone-ethyl)的决议草案》(G/SPS/N/BRA/303)
该草案修改了唑草酮在大豆种植中的安全期,将原来统一规定的30天修改为“当种植前发生紧急情况而施用的,用于大豆种植的唑草酮安全期尚未确定。当种植后在紧急情况后施用于感染植物的,安全期保持为30天”。
(四)《有关灭草烟(imazapyr)的决议草案》(G/SPS/N/BRA/304)
该草案修正了2003年8月29日第165号决议,允许灭草烟(事先和事后施用)用于大米种植,允许日摄入量为2.5mg/kg.pc。
(五)《有关Z-氯氰菊酯(zeta-cypermethrin)的决议草案》(G/SPS/N/BRA/305)
该草案修正了2003年8月29日第165号决议,允许Z-氯氰菊酯(叶用)用于以下作物种植,并规定了最大残留限量(MRL)和安全期:羽衣甘蓝(MRL:2.0 mg/kg,安全期7天)、豆(MRL:0.05 mg/kg,安全期15天)、珍珠粟(MRL:0.05 mg/kg,安全期20天)、小麦(MRL:0.05 mg/kg,安全期15天)、葡萄(MRL:1.0 mg/kg,安全期20天)。此外,将番茄种植中的MRL从0.05 mg/kg修改为0.3 mg/kg。
(六)《有关环唑醇(cyproconazole)的决议草案》(G/SPS/N/BRA/306)
该草案修正了2003年8月29日第165号决议,允许环唑醇(叶用)用于棉花种子种植,最大残留限量为0.02 mg/kg,安全期为30天。此外,还将大麦种植中的最大残留限量由0.01 mg/kg修改为0.05 mg/kg。
(七)《有关硫丹(endosulfan)的决议草案》(G/SPS/N/BRA/307)
该草案修正了2003年8月29日第165号决议,将硫丹在咖啡种植中的最大残留限量由0.04 mg/kg修改为0.05 mg/kg。
(八)《有关苏云金芽孢杆菌(bacillus thuringiensis)的决议草案》(G/SPS/N/BRA/308)
该草案修正了2003年8月29日第165号决议,允许将苏云金芽孢杆菌(叶用)用于苹果和葡萄种植,最大残留限量和安全期未定。
(九)《有关联苯菊酯(bifenthrin)的决议草案》(G/SPS/N/BRA/309)
该草案修正了2003年8月29日第165号决议,允许将联苯菊酯用于以下作物种植,并规定了最大残留限量(MRL)和安全期:马铃薯(叶用和土壤施用):MRL0.02mg/kg,安全期35天;芜菁甘蓝(叶用):MRL0.02mg/kg,安全期14天;玉米(土壤施):MRL0.6mg/kg,安全期未定。
(十)第9号标准指令(G/SPS/N/BRA/312)
该指令批准了关于牛、猪、马和家禽肉、乳、蜂蜜、蛋和水产品的2007年国家残留控制计划。
三、菲律宾
(一)国家标准草案(DPNS)163:2007《电线和电缆—聚氯乙烯绝缘软电缆—规范》(G/TBT/N/PHL/78)
该标准规定了依照菲律宾电气法典使用的,额定电压在600伏以下的热塑性绝缘软电缆和装置线的要求,但不适用于扩音器线、铠装电缆,或软电缆组件,或任何种类的带有配件或配线装置的装置线(诸如电线组件、电源电缆,以及装饰照明装置,例如,圣诞节灯饰电线,这包括在从本标准分离出的要求中),也不适用于电压在600伏以上使用的任何类型的电缆。但是,所述组件中单独的电缆和电线应当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二)国家标准草案(DPNS) 261:2007《电线和电缆—公路车辆用PVC绝缘低压电缆—规范》(G/TBT/N/PHL/79)
该标准规定了直流电压不超过50V、工作温度80摄氏度、用于公路车辆电力系统的聚氯乙烯(PVC) 绝缘电线的要求。
(三)国家标准草案(DPNS) 396-1:2007《家用电器—能效比(EER)和能效标签要求—第1部分:无管道空调设备》(G/TBT/N/PHL/80)
该标准规定了家用及类似用途的无管道空调设备的能效比(EER)和能效标签要求。
(四)菲律宾国家标准草案(DPNS) 2066:2007《电线和电缆—额定电压600V至2000V的非屏蔽热塑交联聚乙烯绝缘电缆—规范》(G/TBT/N/PHL/81)
该标准规定了室内、室外、空中或地下正常安装及维护情况下电力传输和配送使用的2000V以下非屏蔽热塑交联聚乙烯绝缘电线及电缆的材料、结构和检测要求,包括大多数标准非屏蔽电线及电缆共同的导线、绝缘、保护层及一般结构和尺寸详细要求。
(五)国家标准(PNS 113:2005)修订草案1:2007《低碳钢丝规范—普通/退火/镀锌》(G/TBT/N/PHL/82)
该修正案是对PNS 113:2005的第1次修订,PNS 113:2005对普通、退火、镀锌及非建筑用途的低碳钢丝规定了要求。本次修订修改和更新了钢丝类型和制造方法。
(六)国家标准(PNS 193:2005)修正草案2:2007《平板玻璃—规范》(G/TBT/N/PHL/83)
该修正案规定了平板玻璃、有色玻璃、压花玻璃和嵌丝玻璃的质量要求,适用于实验室和依照特定测试方法进行的此类评估范围内的现场评估。
(七)国家标准草案(DPNS 2069:2007)《栅栏用钢丝和金属丝制品—锌和锌合金镀层带刺钢丝网—规范》(G/TBT/N/PHL/84)
该标准适用于三类锌镀层和锌合金镀层带刺铁丝网(惯用的、反扭曲形的和刺铁丝缠结形的),规定了此类产品的特性。
(八)国家标准草案(DPNS/ASTM) C1503-01/Amd.1:2007《镀银的平板玻璃镜的标准规范》(G/TBT/N/PHL/85)
该标准规定了按切割尺寸、库存清单,或作为不再进一步加工的玻璃锻烧炉残留物提供的长方形镀银平板玻璃镜的要求和厚度为6毫米以下的镀银的退火透明和有色的平板玻璃镜的质量要求。
(九)部颁行政命令《2007系列—关于低压设备安全的规则和法规》(G/TBT/N/PHL/86)
该通报规定了设计用于额定交流输入电压在50伏至1000伏之间,直流电压在75伏至1500伏之间的电气设备安全的规则和法规,要求电气设备只有依照国际社会通行的安全方面的良好工程规范建造,正确安装和保养,并根据其适用性使用时不危及人、家畜或财产的安全,才能投放市场或投入使用。
(十)《关于电磁兼容性的规则和法规》( G/TBT/N/PHL/87)
该通报规定了关于易受电磁干扰,或性能易受此类干扰影响的所有电气或电子设备的电磁兼容性(EMC),要求上述设备在正确安装、保养,并按其设计的用途使用时,符合这些规则和法规的要求才能投放市场和/或投入使用。
四、欧盟
(一)《将关于生物灭杀产品投放市场的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指令98/8/EC第16条第2款所指的10年工作计划中审议的某些物质不列入该指令附录I、IA或IB的委员会决议草案》(G/TBT/N/EEC/149)
欧委会将不再根据指令98/8/EC对这些物质进行审查,并将禁止这些活性物质投放市场,过渡期为12个月。
(二)《将双胍盐三醋酸脂不列入关于生物灭杀产品投放市场的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指令98/8/EC附录I、IA或IB的委员会决议草案》(G/TBT/N/EEC/150)
该草案规定自2007年6月底起的12个月内,将含有活性物质双胍盐三醋酸脂的木材保护产品撤下欧盟市场。
(三)《修正理事会指令76/895/EEC、86/362/EEC、86/363/EEC和90/642/EEC关于谷硫磷最大残留限量的委员会指令草案》(G/SPS/N/EEC/303)
该草案规定了谷硫磷在以下作物的最大残留限量:山核桃、胡桃:0.3 mg/kg;棉花种子、黄瓜:0.2 mg/kg;越桔、蛇麻草、茶叶:0.1 mg/kg;其他植物源性产品:0.05 mg/kg;动物源性产品:0.01 mg/kg。
(四)《修正理事会指令76/895/EEC、86/362/EEC、86/363/EEC和90/642/EEC附录关于二硫代氨基甲酸盐在谷物及某些动物源性和植物源性产品中最大残留限量的委员会指令草案》(G/SPS/N/EEC/304)
该草案修改了代森锰、代森联、代森锰锌、甲基代森锌、福美锌和福美双等二硫代氨基甲酸盐在谷物、动物源性食品、豆类、某些食用蔬菜、根及快茎、某些食用水果和坚果、茶叶、油菜子、其他含油子仁和啤酒花中的最大残留限量。
(五)《修正理事会指令90/642/EEC关于嘧菌酯、百菌清、六氯苯、碘苯腈和苯氧喹啉最大残留限量的委员会指令草案》(G/SPS/N/EEC/305)
该草案修改了上述农药在苹果、杏、豆、黑莓、芽甘蓝、茴香、大蒜、朝鲜蓟、韭、桃子、南瓜种子、悬钩子、葱、小型水果和浆果以及大葱中的最大残留限量。
五、泰国
(一)国家标准TIS 682-2540 (1997)《摩托车轮胎》(G/TBT/N/THA/228)
该标准详细规定了摩托车轮胎的等级和类型、最大负荷、尺寸、一般要求、标志和标签、抽样以及符合性和测试准则。
(二)国家标准TIS 683-2530 (1987)《摩托车橡胶内胎》(G/TBT/N/THA/229)
该标准详细规定了摩拖车橡胶内胎的名称和成分、一般要求、机械特征(例如拉力强度、延长、接头拉力强度等)、包装、标志和标签、抽样以及符合性和测试准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