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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中小企业在对印度出口贸易中应注意风险防范
2008-12-01 15:59  文章来源:商务部印度经商参处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调研

     近年来,随着中印贸易的快速发展以及我企业参与国际贸易广度和深度的增加,中印贸易纠纷案件数量呈不断增长趋势,我一些中小企业在对印出口贸易中不时反映货物被骗或与印度商人发生货款纠纷。分析研究这些纠纷的共同特点,并提醒我企业注意对印出口风险防范显得十分迫切而重要。

  一、贸易纠纷的几个共同特点

  1.涉案企业大多为中小企业。

  受骗的中国企业多数是乡镇企业和个体经营者,普遍缺乏基本的国际贸易经验和常识;印度小企业在骗货得手后往往销声匿迹或改头换面重新注册一个新公司。

  2.付款方式普遍采用高风险方式,而非即期信用证方式。

  上述纠纷的一个共同特点是,中国企业往往在收到印度商人支付部分定金后便把货物发往印度港口(有的中国企业甚至收到货款10%的订金后就发货)。由于国际市场不断变化,印度进口政策也时有调整,一些印度进口商,特别是一些中小公司随时有可能以各种借口不履约。由于货物抵达印度港口后进口商掌握着主动权,一些不法进口商在货到后往往以种种理由不赎单提货,并以此要挟出口公司,无理强迫中国公司一再降价和改付款方式为D/A,一些不法进口商甚至只等货物在港口仓库存储到期后海关廉价拍卖,以达到以极低的价格买到货物甚至完全侵吞货物的目的。近两年因以D/P、/D/A方式交易而造成经济损失的中国公司不断增加。
  3. 涉案金额普遍不大。

  由于涉案金额不大,考虑到高昂的跨国诉讼费用和漫长的诉讼时间,加之路途遥远和语言障碍,多数涉案中国企业被骗后自认倒霉,放弃追偿。一些不法印度进口商掌握了中国企业这种心理,行骗时更加肆无忌惮。

  二、我中小企业在开展对印出口贸易中应注意的事项

  1. 坚持采用即期信用证为付款方式。

  一些印度商人常常以各种理由拒绝采用信用证付款方式,我企业慎重考虑其背后隐藏的巨大风险。建议我企业按照世界上通行的国际贸易贸易做法,坚持采用即期信用证为付款方式,仔细、认真地审核并履行信用证,做到单单相符、单证相符,严格按信用证条款执行。

  2、印度法律允许出口商在进口商不付款、不提货,或因质量问题引起争议的情况下将货物退运。

  出口商需凭原进口商提供的放弃货物证明、有关提货凭证及出口商要求退货函电委托船代理在付清港口仓储费、代理费等合理费用后办理退运手续。如果进口商不愿给出口商出具不要货的证明文件,出口商可凭进口商拒绝付款或提货的函电或由银行或船代理提供的进口商不付款赎单的函电、有关提货凭证及卖方要求将货物回运的函电委托船代理直接向印度有关港口海关提出退运要求,并办理有关手续。如果货物被进口商从海关提出,因质量问题需要退货的,进口商已交付的进口关税可以退还8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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