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咨询/投诉须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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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06-14 10:36 文章来源:投诉服务中心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
(一) 服务对象
《中国企业境外商务投诉服务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向“投诉服务中心”提出咨询/投诉的服务请求人包括:
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有关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
2. 依法从事境外投资活动的中国投资者。
(二) 受理范围
《中国企业境外商务投诉服务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投诉服务中心”受理的咨询/投诉服务事项包括:
1. 货物进出口;
2. 技术进出口;
3. 国际服务贸易;
4. 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
5. 对外劳务合作;
6. 对外承包工程;
7. 境外投资;
8. 境外其它商务活动。
《中国企业境外商务投诉服务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以下服务请求,“投诉服务中心”不予受理:
1. 不符合受理条件的;
2. 不符合上述受理范围的;
3. 没有明确的服务请求事项的;
4. 不能提供以下信息和材料的:
(1) 民商事纠纷简要案情,包括各当事方简要情况、国别或地区、案由、纠纷标的、案件进展等情况;
(2) 与案情有关的证明材料;
(3) 服务请求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失或不法侵害的事实,即事项发生的时间、地点、过程和程度等,或导致投诉人合法权益将会受到损害或不法侵害的可能性分析;
5. 以匿名方式提出请求服务的;
6. 已经或正在由“投诉服务中心”受理的服务请求事项;
7. 未按“投诉服务中心”要求更新材料,并就“投诉服务中心”已处理终结的事项再次提出请求的;
8. 应当由“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中心” (电话:85226572 传真:85226517) 和“中国外派劳务人员投诉中心”(www.laowutousu.org)受理的服务请求事项;
9. 已由境内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受理或者作出裁决的服务请求事项;
10. 其他不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服务请求事项。
此外,中国企业境外商务投诉服务事项不包括外交领事管辖的事项。
(三) 咨询/投诉方式
1. 咨询/投诉服务请求人可通过网络、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来访等方式向“投诉服务中心”提出咨询/投诉服务请求。
2. 咨询/投诉服务请求人应根据需求,填写“中国企业境外商务投诉服务中心政策咨询服务申请表”、“中国企业境外商务投诉服务中心法律咨询服务申请表”、“中国企业境外商务投诉服务中心投诉服务申请表”。“投诉服务中心”接受服务请求人以网络、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来函等方式索取以上表格。
3. 投诉服务请求人应:
⑴严格按照“中国企业境外商务投诉服务中心投诉服务申请表”中的提示要求填表,以便核实处理。
⑵ 客观、准确地对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案情现状做详细陈述。
如投诉事项发生的时间、地点、过程和程度,境外政府或组织不公平的政策、措施或市场壁垒,导致投诉人合法权益将会受到损害或不法侵害的可能性分析等。
⑶ 提供相关合同条款或其它法律文件,提出请求事项的理由依据。
⑷ 简要列出对被投诉方的请求事项。
⑸ 投诉申请表应附相关证明材料(可为复印件),申请表需加盖公章。
⑹ 向“投诉服务中心”提供投诉服务所需要的其他材料。
⑺将加盖公章的“中国企业境外商务投诉服务中心投诉服务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邮寄至商务部中国企业境外商务投诉服务中心,以便审核受理。
(四)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1:30 下午1:30-4:30
(五) 敬告
1.咨询/投诉服务请求人不得在网上发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违反改革开放和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
2.服务请求人不得造谣或发表诽谤他人的言论;
3.服务请求人不得发表未经证实的消息,如为亲身经历请注明;
4.服务请求人不得发表任何形式的广告。企业推广产品或服务,请使用商务部供求信息网(http://bizmatching.mofcom.gov.cn/);
5.服务请求人不得发表与“投诉服务中心”工作无关的留言;
6.批评类留言建议使用“投诉服务中心”邮箱;请留真实联系方式以便核对,联系方式不实者,留言将被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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