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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市场技术法规
2008-01-28 14:28  文章来源:  
文章类型:摘编  内容分类:其它

  澳大利亚实行联邦制,立法,司法和行政权由联邦政府和各州/地区分享。因此,在技术法规方面,联邦政府和各州/地区各自负责分工职能范围的立法。由于立法权利的分割,各州/地区之间的法规管理存在着缺乏统一和不协调的问题。法规和技术要求的差异和不协调,给商品在各州/地区之间的流动造成了障碍。进入20世纪90年代, 随着经济一体化进程取得显著的进展,1992年澳大利亚联邦和各州/地区政府签订了相互认可协议(MRA),对法规和标准进行了协调统一,并着手实施相互认可,该协议经各州/地区立法程序后生效实施。MRA相互认可原则是:某一州生产或进口并被合法销售的商品,可在其他州销售,无需符合其他州的要求,从而实现了在澳大利亚国家市场商品和服务的自由流动,扫除了各州/地区之间技术法规的差异和不协调造成的障碍。

  在澳大利亚,技术法规是由政府制定的强制性要求,是必须遵守的技术规则。它包含诸如产品安全,操作者/使用者安全,环境影响,检疫要求,消费者保护,包装和标识以及产品特性等内容。符合法规要求是产品进入澳大利亚市场的先决条件,如果产品不符合法规要求,销售将是违法的。

  澳大利亚联邦政府以及各州/地区政府为产品的市场准入,巳经制定了大量的技术法令/法规。例如:

  农副产品必须符合澳大利亚进口食品控制法令/法规,澳大利亚检疫法令/法规以及各州的健康和食品法令/法规的要求。

  消费品必须符合澳大利亚贸易惯例法令/法规以及各州的公平贸易法令/法规和烟草产品管理法令的要求。

  燃气器具和元件必须符合澳大利亚气体安全法令的要求。

  治疗用物品必须符合澳大利亚治疗用物品法令/法规的要求。

  无线电通信设备必须符合澳大利亚无线电通信法令/法规以及无线电通信设备(合格标签公告)的要求。
电信设备必须符合澳大利亚电信法令/法规的要求。

  电器产品必须符合澳大利亚电气法令/法规,澳大利亚电磁兼容性和能源效率法规以及各州的电气安全法令/法规的要求。

  测量仪器必须符合澳大利亚国家测量法令/法规,国家测量(测量仪器型式) 法规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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