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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评定程序
2008-01-21 15:44  文章来源:  
文章类型:摘编  内容分类:其它

  欧盟从1985年开始推行“CE”标志制度。“CE”标志证明产品符合欧盟技术法规和标准要求,证明产品已通过相应的安全合格评定程序,是安全产品。CE标志成为产品进入欧盟市场的通行证。它与美国的ULMark、加拿大的CSAMark,德国的VDEMark一样都是产品的检验认证标志。

  “CE”标志制度是欧盟认证体系中主要的认证制度,由欧盟建立的欧洲测试与认证组织(EOTC)负责管理和授权,并和欧盟其他家的政府及中介机构共同实施监督。经EOTC授权和代理的机构按欧盟指令及相关技术标准(EN标准)对产品检验,达到要求的产品,可贴上CE标志。

  目前需加CE标志的产品有:简单压力容器、安全玩具、建筑产品、电磁相容性产品、机械类产品、个人保护装置、非自动衡器产品、主动式植入医疗器具、医疗设备、电信终端设备、锅炉、民用爆炸物、气体燃料设备、低电压电器产品、用于电讯的地面卫星接收站、升降机、使用于易爆炸环境下的设备、休闲用设备、非简单压力容器等。

  欧洲指令规定了哪些产品要经过第三方认证,哪些可以自我认证,对不同产品有不同要求,实行自我认证的要保存一套完整资料并且要先寄样品到该国检验。欧共体24个新方法覆盖的产品都必须有CE标志,在国家之间互相承认检验(认证)结果之前,外国产品要进入欧洲市场,就必须取得一个欧洲国家的认证。24个新方法覆盖的产品的生产厂,要想把产品卖到欧洲,需要有较好的质保体系,。每个指令中对质保体系的要求都做了规定,有的要按ISO 9002、有的要按ISO 9003、有的没有做规定,有的产品还要求提供样品检验。24个指令覆盖的产品是否要经体系认证,这要看该国的法规是否有这方面的要求(如向法国出口葡萄酒就要经体系认证,而该产品不在24个指令覆盖之内)。

  如果第三国制造商(来自欧盟之外)欲将其产品投放到欧盟市场,则该制造商应当与进口成员国制造商责任相同。按照所有可采用的指令设计和制造产品,并履行所要求的合格评定程序。制造商可在欧盟内指定一授权代理,履行欧盟指令及法规。如果制造商不在欧盟内,也没有在欧盟内指定代理,那么向欧盟市场投放产品的进口商或责任人在一定程度上要承担欧盟法律法规责任。在下列情况下,当产品从第三国进入时,海关当局应终止商品放行:

  如果他们发现产品的某些特征显示这些产品极有可能存在随时的引发对健康和安全产生严重危害的危险

  如果他们发现产品未按相关的产品安全规则携带文件或贴附CE标志;

  对于欧盟指令所覆盖的产品,海关当局要注意其CE标志,特别是玩具的CE标志;

  海关当局和市场监督主管必须互通信息,并根据接收的信息采取适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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