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技术法规和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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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01-21 15:28 文章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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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年,欧盟理事会批准、发布了"关于技术协调和标准化新方法"。该办法规定,欧盟发布的指令是对成员国有约束力的法律,欧盟各国需制定相应的实施法规。指令内容仅限于卫生和安全的基本要求,只有涉及到产品安全、工业安全、人体健康、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内容时才制定相关的指令。指令只规定基本要求,具体内容由技术标准规定。这些技术标准被称为"协调标准"。协调标准由欧洲标准化委员会制定。各成员的国家标准必须与协调标准一致,或修订,或废止。由于这些指令和标准的技术要求很高,即使美国的一些产品也难以达到。
欧盟技术标准分为二层。一层是欧洲标准,即包括欧洲标准化委员会在内的欧洲区域标准化组织制定、发布的标准:另一层是各国标准,包括各成员的国定标准以及各国行业协会、专业团体制定的标准。目前,这类标准有10万多项。标准是推荐性的,企业自愿执行,进口商也不一定要全部符合这些标准。但是,许多欧洲消费者喜欢符合这些标准的产品。因此,进口商品符合他们的标准,成为推销商品的一个重要因素。
此外,欧盟一些成员国还为某些产品制定了法规性技术要求,或者制定法律规定必须符合指定的标准。例如德国规定电气用品必须符合VDE安全标准;以气体燃料为动力的设备必须符合DVGW标准。英国法律规定所有在英国销售的电热毯必须符合英国标准3456号的安全要求。法国政府规定,凡进口或在法国销售的汽车或某些汽车设备型号都要符合1969年修订的<法国公路法>,所有进口彩电必须符合法国政府颁布的电视机NFC92-250强制性标准,所有进口玩具必须符合政府颁布的NFS51-202和NFS51-203法令中强制性安全标准。欧盟各国对卫生、安全技术要求不尽相同,质量一般要求较高。
欧盟要求各成员国指定或建立负责市场监督的机构。
欧盟认为谁控制标准制定权,谁就主导市场。因此,欧盟各国积极争夺制定国际标准的控制权。如德国承担了ISO和IEC中约40个标准化技术委员会、150个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和300多个WG的工作,每年参与制定国际标准的数量已占当年新制定数量的30%左右。法国承担了ISO和IEC中约40个标准技术委员会,120多个分技术委员会,250多个工作组工作。英国承担了ISO和IEC中30多个标准化技术委员会,100多个分技术委员会和200多个工作组工作。由欧洲国家承担TC/SC秘书处工作的ISO和IEC中分别占66%和54%,它们针对新的开发研究成果,制定欧洲标准,并努力将其推荐为国际标准,力争贸易上的主动。
欧共体不仅有统一的技术标准、法规,而且各国也有各自的严格标准,它们对进口商品可以随时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标准。
法国的技术性贸易壁垒主要表现在对购买产品的检验和认证程序方面。在法国,采购一种通信、广播设备的程序是很复杂、很费时间的。法国的认证程序是强制性的,认证步骤是复杂的,完成这些步骤要花六个月以上的时间,费用也较高。因此,要通过产品检验,认证这一关,在法国具有相当难度。
德国有关方面对进口广播通信设备,(1)产品性能标准控制,要求由自己控制产品的设计和性能标准。一般是按照德国自己的相应标准对设备进行设计和性能检验,然后作出是否予以进口的结论。这对外国产品无疑起到阻碍作用。(2)对产品的安全和电磁兼容要求一定要符合德国的VDE标准(德国电气工程师协会标准)且一定要由该协会亲自进行检验和认证,进入德国的产品要求必须在德国自己的代表的参加下进行检验和认可,检验认证的费用由出口商支付。对每一种终端设备的认可费用大约需4000-6000美元,耗时大约6个月,对大型通信设备的认可费就更高,时间大约两年。
英国政府要求进口通信设备要符合BS6301通信网络联接装置的安全要求等标准,并且要经过检验和认证。在英国,进口通信系统中的模拟部件要经过OFTEL逐个批准,网络设备的进口许可证也由OFTEL颁发。对通讯设备,英国提倡工业界的自我认证,由有关方面审核。英国的安全认证试验工作用BSI组织完成。英国的LAN认证对进口产品很苛刻,对其互联性和互操作性要求很严,并将此当作是否接受进口产品的一个主要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