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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面争议, 进行调解、双赢的选择
----商事调解专题介绍
2008-11-25 10:36  文章来源:商务部中国企业境外商务投诉服务中心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新闻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要“拓展对外开放广度和深度,提高开放型经济水平,形成经济全球化条件下参与国际经济合作和竞争新优势。”“我们支持完善国际贸易和金融体制,推进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通过磋商协作妥善处理经贸摩擦。”可以预见的是,随着中国更深入地融入经济全球化大潮之中,各种经贸摩擦也必将呈现上升趋势。那么,通过磋商来解决经贸摩擦,既是我国的既定方针,也是行之有效的办法。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深化,市场主体多元化的趋势日益明显。多元化的经济主体、多层次的经济关系、多角度的经济交往,势必对争议解决方式提出多元化的要求,以满足不同主体在不同经济关系中对公平效率在不同层次上的需求。

  单纯的诉讼救济方式无法满足人们的多样性的需求。争议解决方式的多样性已经成为时代潮流,非诉讼解决方式日益受到重视。其中,商事调解兼具灵活性、合意性、费用低廉、节省时间、结局双赢的优点在国际贸易领域越来越受到青睐。

  调解是双方自愿选择且保密的,它能减少甚至避免很多的商业不确定性。诉讼是不可控的,而调解是可控的,因此,要避免“赢了官司输了市场”的不确定问题。
  
  中国企业境外商务投诉服务中心在受理的大量投诉中,企业因不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国际贸易规范以及商事惯例等导致的问题非常多。而在遇到争议时许多企业由于只知道诉讼,而不了解还有替代诉讼的争议解决方式可供选择,所以企业有的被迫放弃应得利益,有的损失巨大。

  为了提高企业的自我保护意识,并在争议发生后能够得到更多的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的帮助,从而获得最有效的救济,我中心从本期开始为大家介绍解决国际商事纠纷的重要途径------国际商事调解。


一、什么是商事调解
二、商事调解的适用范围
三、商事调解的优越性
四、国际商事调解机构
五、如何订立调解协议
六、示范调解条款的内容
七、商事调解程序
八、中外联合调解机制
九、案例评析

  一、商事调解

  在国际商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自愿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将要发生的具有国际性质的商事争议交由第三方居中协调,促使有关当事人在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和解,从而使争议得以解决的争议解决方式 。

  二、商事调解的适用范围

  适用于解决当事人之间在贸易、投资、金融、证券、知识产权、技术转让、房地产、工程承包、运输、保险、物业以及其它商事、海事等领域发生的争议。

  三、商事调解的优越性:

  商事调解费用低廉、程序灵活、专家办案、信息保密、平等协商、不伤和气、力求双赢。

  四、国际主要商事调解机构

  英国有效争议解决中心(Centre for Effective Dispute Resolution,简称CEDR)

  伦敦国际仲裁院国际争议解决中心(The International Dispute Resolution Centre)以及
  
  城市解决争议中心(City Dispute Panel)

  美国仲裁协会(American Arbitration Association,简称AAA),

  美国国际争议预防与解决协会(Center For International Dispute Prevention And Resolution,简称CPR),
 
  意大利米兰商会仲裁院(Chamber Of National And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Of Milan),

  香港和解中心(Hong Kong Mediation Center),

  新加坡调解中心(Singapore Mediation Center,简称SMC)

  中国国际商会调解中心(CCOIC Mediation Center)

  五、什么是调解协议

  调解协议系指当事人在合同中订立的调解条款,或者以其他方式达成的同意以调解方式解决争议的协议。调解协议中应明确调解机构、适用的调解规则等内容。

  当事人之间没有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申请调解的,调解机构也可以受理,并征求对方当事人的意见。

  六、中国国际商会调解示范条款的内容

  “本合同之各方当事人均愿将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提交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调解中心,按照申请调解时该中心现行有效的调解规则进行调解。经调解后如达成和解协议或调解员根据该和解协议的内容作出调解书,各方都要认真履行该和解协议或调解书中所载之各项内容。”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 调解中心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号建威大厦12层

  邮编:100045

  联系电话:010-68080241,68080117,68080179,68080037

  传真:010-68080240,68011369

  电子邮箱:adr@ccpit.org

  七、商事调解的程序

  第一、案件的受理。调解机构根据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或者在争议发生之后达成的调解协议和任何一方、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受理案件。

  第二、调解员的选(指)定。当事人应从调解中心调解员名册中选定调解员,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也可委托调解中心代为指定调解员。

  第三、调解会议。在调解员的主持下,召开由各方当事人授权代表出席的调解会议。

  第四、调解方式。调解员可以采用其认为有利当事人达成和解的方式对争议进行了调解。

  第五、调解结案。经过调解,如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由各方当事人在和解协议上签字及/或盖章。应当事人的要求,调解员也可根据和解协议的内容,作出调解书,由调解员在调解书上签字并加盖调解中心的印章。除非为执行或履行之目的,和解协议或调解书不得公开。

  八、中外联合调解机制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调解中心重视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先后与德国、美国、英国、瑞典、韩国、加拿大、香港、澳门、日本、意大利、新加坡等多个国家和地区的相关机构签署合作协议,积极开展联合调解工作,并分别与大韩商工会议所、加中贸易理事会、澳门世界贸易中心、美国国际争议预防与解决协会、意中商会及米兰仲裁协会、英国有效争议解决中心、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联合成立了中韩商事争议解决中心、中加联合调解中心、内地与澳门联合调解中心、中美商事调解中心、中意商事调解中心,以联合调解的方式解决中外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争议。

  九、案例评析

  调解案例:

  合资企业出资争议调解案例

  调解申请人:某粮油食品有限公司(下称中方)

  调解被申请人:韩国某株氏会社(下称外方)

  1、案情:

  2005年,中方与外方签订合资成立某包装有限公司的合资协议:公司总投资50万美元,双方各占50%的股份,中方以厂房、土地使用权作价及150万元资金作为出资,外方以机器设备作为出资。

  协议签订后,中方按约提供厂房、土地及现金,并通过验资。外方也按约将机器设备运至我国,按我国外商投资法有关规定,外商以实物或知识产权、专有技术折价出资必须经中国法定审计机关进行资产评估,外方的设备经审计事务所验资评估,结果此批设备只价值16万美元。为此,中方多次与外方联系,希望外方增加投资,才能不变更投资比例。外方坚持认为自己提供的设备值25万美元,并提供韩国审计事务所的证明。此时,该设备已安装投产,效益也不错,但因韩方投资额不足,注册资金不实,外方又不愿减少持股比例,致使公司一直不能核准注册,出资期限为07年底到期。07年7月,中方找到中国贸促会调解中心,申请调解。

  2、调解过程:

  调解中心收到中方当事人书面申请表,按照调解规则进行资料审核→调解中心办案秘书联系外方当事人,外方书面同意调解,称中方故意压低设备价值→双方共同委托调解中心指定调解员→经调解中心安排,召开了由调解员主持、双方当事人代表出席的调解会议。

  3、调解结果:

  经过一天的调解,调解员听取了双方当事人充分的阐述,认为双方存在良好的合作基础,调解员采取了面对面的调解和背对背的单独与一方当事人沟通的方式,促使双方当事人着眼于长远的商业合作和商业利益,拓宽思路,互谅互让,协助双方自主拟定解决问题的方案。经过几个回合的斡旋,最终双方握手言和,签订和解协议,和解协议得到及时的履行。中方放弃索要违约金,外方则增加投入一些设备,投入的设备经中国验资机构验资通过,使合资企业顺利通过核准注册,并投入运营,很快产生了经济效益,确保了一个有生命力的合资企业持续健康的发展下去。

  评论:在调解过程中,争议各方对调解的结果是可控的。调解给予各方机会,重新认识已发生变化的各种情况,并相应调整各自在其中的原有愿望,放弃不符合客观条件的想法,达成切实可行的权利义务的新安排。调解是符合各方利益需要的,并且不需要经过冗长的法律程序,是省时高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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