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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地震灾害影响的企业应注意援引不可抗力维权
2008-05-22 16:38  文章来源:商务部中国企业境外商务投诉服务中心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新闻

投诉中心法律顾问 张顺


  2008年5月12日下午2点28分,我国四川省汶川县发生里氏8.0级强烈地震,造成四川、甘肃、陕西、重庆、云南、山西、贵州、湖北等多省市不同程度受灾。灾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英明决策,举全国之力抗震救灾。在这场特大自然灾害中,除地震灾区企业的生产经营遭到严重破坏外,国内众多企业单位也按照政府的部署和安排,全力投入抗震救灾,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被打破,这必将对企业履行业已签订的商业经营合同造成严重冲击。对此,受地震灾害影响的企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可以不可抗力事件主张免责,依法维权。

  (一)不可抗力可免责:对于不可抗力,我国法律规定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按照《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是指“某种非当事人所能控制的障碍,而且对于这种障碍,没有理由预期他在订立合同时能考虑到或能避免或克服或它的后果。”据此,不可抗力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后所发生的,非因当事人一方的故意或过失所造成的,对其发生以及造成的后果是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控制、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根据我国实践、国际贸易惯例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两类:一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自然灾害,如地震、海啸、台风、洪水、火灾、旱灾、雪灾、火山爆发、山体滑坡、泥石流等,发生在四川汶川的强烈地震,就属于这种类型。二是由社会原因引起的社会现象,如战争、动乱、政府征收征用、罢工、骚乱、禁运等。一般来说,对于自然现象及战争、严重的动乱作为不可抗力事件,各国法律规定是一致的;而对上述事件以外的人为障碍,如政府干预、不颁发许可证、罢工、市场行情的剧烈波动,以及政府禁令、禁运及政府行为等归入不可抗力事件是有争议的。发生不可抗力的后果,是相关当事人免除合同不能履约或侵权的民事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10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我国《合同法》第117条第一款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合同法》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基于以上规定,援引不可抗力事件免责应注意:(1)由于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不能履行合同、不能全部履行合同或者不能按时履行合同的,除法律另有特别规定之外,均不承担违约责任。(2)如果当事人违约在先,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则违约人不得援用不可抗力条款要求免除违约责任。(3)发生不可抗力之后,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基于诚信原则的要求,应当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相关证据,以避免对方产生更大的损失。否则,对于对方扩大的损失,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仍要承担责任。

  (二)合同未约定仍可援引。事实上,各国法律都允许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自行约定不可抗力的范围,当事人自行约定不可抗力的范围,实际上等于自订免责条款。但是,由于不可抗力条款是法定免责条款,如果当事人约定的不可抗力条款小于法定范围,当事人仍可援用法律规定主张免责;如果当事人约定的不可抗力条款大于法定范围,超出部分应视为在当事人之间另外成立了免责条款。因此,合同中是否约定不可抗力条款,不影响当事人援用法律规定,不可抗力作为免责条款具有强制性,如果当事人约定将法定不可抗力排除在免责事由之外,这种约定是无效的。

  (三)诉讼时效可中止。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法定事由而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暂时停止。我国《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诉讼时效中止,其已经过的期间仍然有效,待阻碍时效进行的法定障碍消除后,时效期间继续进行。诉讼时效中止的功能,在于把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权利的法定障碍经过的期间,排除于时效期间之外,使诉讼时效期间所含的事实状态要素,真正能限定于权利人主观不行使权利的情形,以提高时效期间的“含金量”。发生于四川省汶川县的大地震,即属于可导致诉讼时效中止的不可抗力这一法定事由。

  (四)主张免责应举证。根据《合同法》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于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主张免责,也要求当事人“能够证明”。作为法定的免责事由,不可抗力是合同违约之诉中相当有力的抗辩理由,有关不可抗力的证明则是关键性证据。对此,有关企业可以向地震发生地的政府地震管理部门或当地公证机关申请出具不可抗力证明书;企业如在抗震救灾中被政府征召征用,也可以向有关政府申请出具证明。企业如因履行国际商事合同主张不可抗力免责,可以向中国贸促会申请出具与重大自然灾害相关的证明文件。在今年初我国南方地区发生特大雪灾时,中国贸促会及地方分支会出证认证部门,及时为企业出具雪灾证明,涉及合同金额3.3亿元人民币,其中除一家欧洲客户不接受中方出具的任何形式免责证明外,其他国外客户均接受了中国贸促会出具的雪灾证明,同意中方企业延期履行合同或解除合同,并免除中方企业逾期履行合同或不履行合同的责任。此次地震灾情发生后,中国贸促会又及时发出《关于为企业出具地震灾情证明的通知》,中国贸促总会和地方分支会可以为企业出具与地震灾情相关的证明文件,以减少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事件给企业带来的损失。企业只要持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地震部门、民政部门出具的灾情证明,向中国贸促会或地方分支会提出申请,贸促会将视具体的受灾情况及时为企业出具地震灾情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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